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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发布 《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4   |   新闻来源:天津广播日前,天津政   |   内容分类:市区法规

日前,天津政务网发布


《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办法提出


1

驻津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招考一定比例文职人员、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2

自2021年1月1日起,给随军未就业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生活费用增长情况等适时调整,发放累计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随军家属户籍所在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办法要点↓↓







01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地和本人实际,按照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02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督导所辖事业单位,原则上安排到相对应的单位工作。接收单位明确拟聘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本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03


随军前在中央或外省市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垂直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04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学历经历等情况,设置一定比例岗位,定向择优招聘随军家属。市国资委负责提供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并协调落实。




05


驻津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招考一定比例文职人员、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06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应当优先安置。




07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按规定予以贴息。




08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凭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自办理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09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用工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参照本市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或技能等级认定为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10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援助范围,通过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岗安置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企业吸纳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鼓励各区、各部门通过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多种形式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机会。




11


自2021年1月1日起,给随军未就业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生活费用增长情况等适时调整,发放累计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随军家属户籍所在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