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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天津市南开区:诚信立身 拒绝替考

发布时间:2021-05-06   |   新闻来源:新华网   |   内容分类:信用风险提示

“组织考试作弊罪重点打击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月31日,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鲍嘉睿说。
近年来,高考、自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中屡屡爆出“作弊门”,考试作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打击考试作弊行为,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从立法层面上为依法打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鲍嘉睿介绍,考试作弊已由传统的“单兵作战”转化为集团式作案,美其名曰“助考”“内部资料”等,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一般来说,作弊行为都要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其中必然伴随着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购买试题或答案等行为,因此为组织考试作弊而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同样可能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而向他人非法出售试题或答案、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还可能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
自2015年刑法新增以上罪名后,宁夏查获7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2018年11月,银川市某驾校的教练董某某为帮助学员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与专门从事“助考”的张某甲、张某乙组织作弊,利用无线通话设备向学员传送答案,被巡考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7月25日,3名被告人分别被贺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向张某甲、张某乙出售无线通话设备的唐某某也于2020年4月27日被以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而2016年12月14日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张某丙成为宁夏“组织替考入罪”的第一人。2016年4月,张某丙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组织4人替考生参加考试,被监考人员发现,最终因谋取金钱利益而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
“当然,在认定此类犯罪的时候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罪所涉及的考试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而在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出售试题答案或替考的,均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同时,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组织行为,如果仅仅是个人作弊的,并不会构成本罪。”鲍嘉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