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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学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5-07   |   新闻来源:南开区教育局   |   内容分类:市区法规

   

 

为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5号)、《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15〕5号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公交〔2014〕177号)文件精神,天津市中小学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整理编辑了《天津市中小幼学校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手册》。

本手册共分为三部分,涉及与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相关的政策法规、各相关部门职责、接送学生车辆和校车日常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1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5号》………………………………………19

(三)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15〕5号》………………………………28

第二部分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检查表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43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接送学生车辆日常管理检查表……44

1.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检查表……44

2.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整改通知书………………45

3.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情况汇总表………………………46

 4.接送学生车辆信息汇总表………………………………47

5.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会议记录………………………48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校车日常管理检查表………………49

1.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检查表………………49


2.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整改通知书…………………………50

3.校车信息登记表…………………………………………51

4.校车安全管理会议记录…………………………………52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常管理检查表

    (一)学校的职责…………………………………………53

    (二)学校接送学生车辆日常管理检查表………………54

1.学校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检查………………54

2.关于交通安全致家长的一封信…………………………55

3.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情况登记表………57

4.乘坐接送学上车辆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59

5.接送学生车俩信息台账…………………………………60

6.学校组织学生交通安全活动记录表……………………61

(三)学校校车日常管理检查表…………………………62

1.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检查表……………62

2.关于交通安全致家长的一封信…………………………63

3.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情况登记表……65

4.乘坐校车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67

5.校车信息登记表…………………………………………68

6.学校组织学生交通安全活动记录表……………………69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

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

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

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

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

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

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

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法制办、天津保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和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10月10日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

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工作方针,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提供方便、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多渠道、统筹做好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做好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推进力度,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职责。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路径,多元化解决问题。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二)坚持以区县为主、分级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和相关职能部门。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当前工作与长远工作,协同推进集中整治活动和长效化运作,多措并举,全面系统实施治理,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三、工作目标

  从优化学校布局、发展村镇交通、强化校车管理等环节入手,争取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四、实施重点

  把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中小学生上下学需要的本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为优先解决对象。

  五、工作任务

(一)落实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交通安全保障的工作责任。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当前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重点,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日程。

(二)制定区县内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方案。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交通风险。坚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并举,妥善处理中小学布局调整与就近入学的关系。

各区县应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具备通车条件的,鼓励依托公共交通,通过延伸公交线路、增设公交站点等方式,由具有运营公共交通线路资质的专业运输公司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应当提供校车服务。

  (三)实施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校车服务可以采取政府投资运营的方式,也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提供。申请我市校车使用许可标牌,须悬挂本市车辆号牌。申请成为校车服务提供者或校车驾驶人资格的,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加强对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解决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工作方案、进度和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车辆购置、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车辆保险、车辆维修、GPS系统装置等要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滋生腐败现象。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学生接送车辆进行严格的监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

六、工作机制和职责

(一)建立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教委、市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法制办、天津保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和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发文落实。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本区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有关部门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制定、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积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改善道路交通条件,保障校车行驶通畅;保障校车使用、管理、运营经费;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对提供校车服务的个体经营者进行组织管理。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收校车申请材料,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和保管工作记录;负责乘坐校车学生和用车需求等相关情况的调研与统计;监督检查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对校车申请材料提出回复意见;按照规定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核发校车标牌;在校车集中的校园周边和校车行驶路段,合理配置警力加强监管;加强校车通行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五)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校车申请材料提出回复意见;参与研究制定发展镇村公交、学校周边公交站点设置等具体方案,方便学生乘坐;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督办和问责机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校车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配合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校车安全信息平台,整合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接受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落实区县部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要求辖区内乡镇(街道)、校车运营公司以及学校必须落实相应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生分布情况制定校车行驶线路和学生候车站点建设调整方案。

  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营公司负责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车辆运行管理工作;做好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载、超速行驶;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中小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配备校车的学校要做好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向学生讲解校车乘坐安全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学生乘车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学生在校园内上下校车的,合理规划停车泊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七、日常监管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落实规定要求造成学生接送安全事故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学生上下学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发生学生接送伤亡事故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追究相关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二)加强工作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及时通报。各区县要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辖区内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进度情况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

 

津教委〔20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5月10日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校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

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

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3.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校车使用许可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 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撤村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

良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 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二)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 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天津市校车使用许可标牌申请表

       2.天津市中小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流程图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附件1

 天津市校车使用许可标牌申请表(正面)

申请校车单位


单位地址


法人


电话


道路运输营运代码


车辆所有人


车辆类型


使用性质


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


核定载客人数


服务学校


联系人


电话


学校地址


所在区县


学校性质

         中学            小学               

学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

材 料 类 型

有/无

区县教育部门盖章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非道路运输经营的无需盖此章。

区县教育部门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县政府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天津市校车使用许可标牌申请表(反面)

校车驾驶人

姓  名

性  别

联 系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随车照管人员













运行方案

行驶路线(停靠站点):

 

 

开行时间:

 

 

上午:                       下午:

运行方案中行驶路线区县的,需先由非本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运行方案涉及区县:

运行方案涉及区县:

运行方案涉及区县: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政策法规

 

附件2

天津市中小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标牌流程图

 

 

 

 

 

 

 

 

 

 

 

 

 

 


第二部分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

责及日常管理检查表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区教育局要制定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将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汇报。与交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排查,健全完善车辆台账,与交管部门分享。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监督检查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有相关工作记录。

 

 

 

 

 

 

第二部分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

责及日常管理检查表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接送学生车辆日常管理检查表

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检查表

区:

编号

检查项目

检查指标

1

是否制定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检查方案

2

区教育局与交警支队是否建立了信息沟通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



检查实施方案、联席会议记录(照片)

3

新学期开学初,区教育局是否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排查工作,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车辆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健全完善接送学生车辆台账,与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共享



检查车辆信息

台账

4

是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



检查宣传记录

 

 

 

 

 

 

 

第二部分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

责及日常管理检查表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整改通知书

  (公章)                                       NO:xc

整改单位


整改单位负责人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整改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


存在问题


政策依据


整改意见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整改单位、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

责及日常管理检查表

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情况汇总表

      区教育局(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类型

专用校车情况

租用社会车辆情况

其他出行方式及学生人数

车辆数

承载学生数

随车安全员数

行驶路线数

七人座以上

(含七人座)

七人座以下

公共交通

私家车接送

步行

寄宿

其他

车辆数

学生数

核载

人数

车辆数

学生数

核载人数

完全中学





















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一贯制学校





















职业高中





















特殊教育





















外国子女学





















其他





















合计





















第二部分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

责及日常管理检查表

接送学生车辆信息汇总表

区教育局(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学校名称

车牌照号

车辆

所有人

驾驶人

车型

核载人数

实载

人数

趟数

拼车方式

运行时间

行驶路线

有无

营运证

车主联系

电话




































































































































第二部分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

责及日常管理检查表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时 间


召集部门


主持人


会议地点


会议主题


会议主要内容:

 

 

 

 

 

 

记录人签字:                                 

 

主要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职 务

单位或部门



















 

第二部分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

责及日常管理检查表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校车日常管理检查表

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检查表

区:

编号

检查项目

检查指标

1

是否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检查方案

2

区教育局与交警支队是否建立了信息沟通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



检查实施方案、联席会议记录(照片)

3

新学期开学初,区教育局是否开展校车安全排查工作,详细掌握辖区内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健全完善校车台账,与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共享



检查车辆信息

台账

4

是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



检查宣传记录

5

是否建立校车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问责机制



检查出台的相关

文件

 

 

 

 

 

第二部分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

责及日常管理检查表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整改通知书

  (公章)                                          NO:xc

整改单位


整改单位负责人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整改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


存在问题


政策依据


整改意见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整改单位、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

责及日常管理检查表

校车信息登记表

区教育局(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序号

校车公司名称

校车牌照

登记时间

取得校车标牌日期

驾驶人

联系电话

驾驶证 档案编号

核载人数

实载人数

运行时间

行驶路线

服务学校










































































































第二部分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

责及日常管理检查表

 

校车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时 间


召集部门


主持人


会议地点


会议主题


会议主要内容:

 

 

 

 

 

记录人签字:                                 

 

主要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职 务

单位或部门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一)学校的职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驾驶人和行驶路线,日常管理台账的存档工作。使用校车的学校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车辆乘坐安全知识和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并向学生家长发送《关于交通安全致家长的一封信》。

学校要求乘车学生监护人与接送学生车辆服务提供者签订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二)学校接送学生车辆日常管理检查表

学校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自查、检查表

 

学校:

编号

检查项目

检查指标

1

是否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查看资料

2

新学期开学初,学校是否开展接送学生车辆排查工作,详细掌握接送学生车辆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健全完善接送学生车辆台账



检查车辆信息台账

3

学校是否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向学生讲解车辆乘坐安全知识和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交通安全活动记录、活动照片(视频)

4

学校是否向学生家长发送《关于交通安全致家长的一封信》



致家长一封信回执

5

学校及周边交通标志、标识是否完善,是否有接送学生车辆停靠站点标志、标线



学校及周边交通设施情况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关于交通安全致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近年来,国内中小学生、幼儿园上下学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我校多次采用各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今天借这封信向各位家长发出友情提示:

一、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随意违反交通法规,因此,请您和您的孩子一起学习交通法规常识。走路时要集中精力,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栏,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横过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斜穿、猛跑;特别是在通过十字路口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急着过,而且要确信无危险时才通过。乘车时必须等车停稳以后,方可上车或者下车;下车时一定要注意后边是否有车辆通过,千万不要一下车就跑,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自觉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和报废车、拼装车、载货车、超载车、农用车、拖拉机,不乘坐非法运营的车辆,发现非法营运的,要及时向学校反映。

二、遇到突发情况要冷静,采取正确的自我保护措施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我们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万一不幸遇到交通事故,在可能的情况下要记住车的颜色型号和车牌号以及周围认识的人,便于以后的处理;要及时打110报警电话以求得尽快抢救,在救护车到达之前,不要去强拉或者抱起受伤者,可利用学过的急救常识采取相应的止血、包扎等急救。

三、配合学校工作,形成合力保安全

由于家长接送学生的车辆日益增多,容易造成学校门口拥堵,也给其他师生及社会行人车辆通行造成了严重影响。我校提示家长在接送孩子上下学时,要在学校附近的空旷地带等候,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确保自身安全的位置上下车,才能达到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目的。

同学们的安全就是家长、老师和学校的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我们共同努力,加大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孩子们快快乐乐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

关于交通安全致家长的一封信回执

班级

教师签名

学生姓名

家长姓名





家长意见

我已阅读此信,并将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

 

               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情况登记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学校全称


学校校舍代码


学校类型

完全中学□ 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一贯制学校□ 职业高中□ 特殊教育□ 其它□

所在地址


学生总人数


办学性质

公办□ 民办□

区域性质

城市□ 城镇□ 农村□

上级主管

部门


校车情况

有□ 没有□

专用校车

专用校车基本情况

校车所有人


校车牌照号


车型


车辆数


核载人数


司机人数


承载学生数


随车安全员人数


安全运行台帐

有□ 没有□

是否许可登记

有□ 没有□

行驶路线


许可单位


乘坐学生姓名及学籍号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租用社会车辆(七人座以上含七人座)

序号

车辆

所有人

车型

核载

人数

车牌

照号

承租人

乘坐学生姓名及学籍号

1







2







3







4







5







6







租用社会车辆(七人座以下)

序号

车辆

所有人

车型

核载

人数

车牌

照号

承租人

乘坐学生姓名及学籍号

1







2







3







4







5







6







其他出行方式及学生人数

其他情况

出行方式

学生人数

出行方式

学生人数

公共交通

(地铁、公交)


私家车接送


骑车


步行


寄宿


其他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乘坐接送学生车辆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车牌号码:                         登记日期:                                驾驶员:

序号

学生姓名

性别

班级

家庭住址

家长姓名

联系电话

班主任姓名

联系电话

乘车日期与变更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接送学生车辆信息台账

学校:

序号

车牌照号

车辆

所有人

驾驶人

车型

核载人数

实载

人数

趟数

拼车方式

运行时间

行驶路线

有无

营运证

车主联系

电话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学校组织学生交通安全活动记录表

活动主题


活动形式


参加人数


主持人


主办单位


记录人


活动时间


 

 

 

活动内容记录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三)学校校车日常管理检查表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检查表

学校:

编号

检查项目

检查指标

1

是否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查看资料

2

新学期开学初,学校是否开展校车排查工作,详细掌握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健全完善校车台账



检查车辆信息台账

3

学校是否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向学生讲解车辆乘坐安全知识和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交通安全活动记录、活动照片(视频)

4

学校是否向学生家长发送《关于交通安全致家长的一封信》



致家长一封信回执

5

学校及周边交通标志、标识是否完善,是否有校车停靠站点标志、标线



学校及周边交通设施情况

6

学校是否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查看照片

7

学校是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



走访学生

8

学校是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



查看资料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关于交通安全致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近年来,国内中小学生、幼儿园上下学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我校多次采用各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今天借这封信向各位家长发出友情提示:

一、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随意违反交通法规,因此,请您和您的孩子一起学习交通法规常识。走路时要集中精力,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栏,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横过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斜穿、猛跑;特别是在通过十字路口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急着过,而且要确信无危险时才通过。乘车时必须等车停稳以后,方可上车或者下车;下车时一定要注意后边是否有车辆通过,千万不要一下车就跑,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自觉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和报废车、拼装车、载货车、超载车、农用车、拖拉机,不乘坐非法运营的车辆,发现非法营运的,要及时向学校反映。

二、遇到突发情况要冷静,采取正确的自我保护措施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我们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万一不幸遇到交通事故,在可能的情况下要记住车的颜色型号和车牌号以及周围认识的人,便于以后的处理;要及时打110报警电话以求得尽快抢救,在救护车到达之前,不要去强拉或者抱起受伤者,可利用学过的急救常识采取相应的止血、包扎等急救。

三、配合学校工作,形成合力保安全

由于家长接送学生的车辆日益增多,容易造成学校门口拥堵,也给其他师生及社会行人车辆通行造成了严重影响。我校提示家长在接送孩子上下学时,要在学校附近的空旷地带等候,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确保自身安全的位置上下车,才能达到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目的。

同学们的安全就是家长、老师和学校的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我们共同努力,加大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孩子们快快乐乐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

关于交通安全致家长的一封信回执

班级

教师签名

学生姓名

家长姓名





家长意见

我已阅读此信,并将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

 

               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情况登记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学校全称


学校校舍代码


学校类型

完全中学 □ 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一贯制学校□         职业高中□ 特殊教育□ 其它□

所在地址


学生总人数


办学性质

公办□ 民办□

区域性质

城市□ 城镇□ 农村□

上级主管

部门


校车情况

有□ 没有□

专用校车

专用校车基本情况

校车所有人


校车牌照号


车型


车辆数


核载人数


司机人数


承载学生数


随车安全员人数


安全运行台帐

有□ 没有□

是否许可登记

有□ 没有□

行驶路线


许可单位


乘坐学生姓名及学籍号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租用社会车辆(七人座以上含七人座)

序号

车辆

所有人

车型

核载

人数

车牌

照号

承租人

乘坐学生姓名及学籍号

1







2







3







4







5







6







租用社会车辆(七人座以下)

序号

车辆

所有人

车型

核载

人数

车牌

照号

承租人

乘坐学生姓名及学籍号

1







2







3







4







5







6







其他出行方式及学生人数

其他情况

出行方式

学生人数

出行方式

学生人数

公共交通

(地铁、公交)


私家车接送


骑车


步行


寄宿


其他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乘坐校车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车牌号码:                         登记日期:                                驾驶员:

序号

学生姓名

性别

班级

家庭住址

家长姓名

联系电话

班主任姓名

联系电话

乘车日期与变更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校车信息登记表

学校:

序号

校车公司名称

校车牌照

登记时间

取得校车标牌日期

驾驶人

联系电话

驾驶证档案编号

核载人数

实载人数

运行时间

行驶路线


































































































第三部分 学校职责及日

常管理检查表

 

学校组织学生交通安全活动记录表

活动主题


活动形式


参加人数


主持人


主办单位


记录人


活动时间


 

 

 

活动内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