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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5   |   新闻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   内容分类:联合奖惩新闻

   为健全完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日前,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

  《办法》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办法》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分类分级执法,不影响属地监督管理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方面,根据所属行业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检查单位和一般检查单位。其中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单位、金属非金属冶炼等八类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重点检查;对上年度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上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逾期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六类生产经营单位动态纳入重点检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其他动态纳入重点检查单位的情形,但应当明确纳入期限。

  《办法》明确,在执法管辖权限分级方面,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中央生产经营单位驻省一级分支机构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执法检查工作,应急管理部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跨市()以上案件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过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监督指导市县执法工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市县两级生产经营单位执法管辖权限,具体包括市级执法管辖权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及案件查处工作,辖区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工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跨县(市、区)以上案件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过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监督指导县级执法工作;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除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管辖权限外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及案件查处工作。

  根据《办法》,在分类分级执法组织实施方面,对一般检查单位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对重点检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实施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对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适当减少执法频次;对动态纳入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重点监管的基础上,年度内执法检查频次至少增加一次。《办法》明确,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类分级执法实施细则;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管辖权限,可以结合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生产经营单位规模、执法难度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明确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