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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4   |   新闻来源:南开区人民政府网   |   内容分类:通知公告,市区法规

各预算单位、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2】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做好助企纾困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工程项目预留份额

各预算单位要加大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力度,确保全年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预留面向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采购份额达到规定要求。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预留比例于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力度。

二、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上限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要严格按照评审优惠政策明确的比例区间执行评审优惠政策。其中,在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中,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原来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比例由原来的2%-3%提高至4%-6%。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服务项目,一般按照评审优惠政策的区间上限执行,提高中小企业中标率。

三、多角度降低交易成本

各预算单位按照法定的种类和幅度收取保证金,不得对企业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的形式予以限定。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四、压实主体责任抓落实

各预算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大本单位、本系统采购项目的统筹力度,重点梳理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完成规定的预留份额。采购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需求管理和内部控制,切实将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到位。政府采购项目尤其是工程项目执行上述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