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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7   |   新闻来源:信用北京   |   内容分类: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支持实体企业健康发展,忻州两级法院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企业,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执行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或删除、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等。

二、被忻州两级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1、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固定期限的企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

3、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4、在执行中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5、受突发性灾害等影响较大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6、其他确需信用修复的。

三、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书面申请:包含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2、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产情况和履行能力材料、投资收益材料、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证明材料等。

3、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予信用修复: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五、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固定期限的企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案件终本前最后一次查询日期为查询起始日期,每次间隔六个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予以修复。

六、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企业存在未如实申报财产等违法行为,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七、如修复后发现被执行企业有拒不申报,转移财产等不符合修复条件的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从严打击,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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