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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试点企业两费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2   |   新闻来源:南开区人民政府网   |   内容分类:通知公告

产教融合试点企业两费优惠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国家层面支持产教融合的政策密集出台,产教融合成为了一个热词,不断地在教育发展领域被提及,那么关于产教融合,你了解多少呢?快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产教融合型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局《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二、产教融合企业两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

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有哪些?

2019年起,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先后共同发布了三批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共有193家企业纳入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现第四批名单正在征集中。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允许抵免的投资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

 

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

 

 

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五、不足抵免或者撤回投资了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1、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2、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举个例子

A公司为天津市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1月份A公司符合规定的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为1万元,那么允许抵免两费的投资额为:10000×30%=3000元。

1、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10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后的两费金额为:

教育费附加=100000×3%×50%=1500

地方教育附加=100000×2%×50%=1000

两费应缴金额为1500+1000=2500元<3000元,那么A公司1月份实际抵免的投资额为全部两费应缴金额2500元。

所以A公司1月份两费无需缴纳,并有3000-2500=500元投资额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免两费。

2、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15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后的两费金额为:

教育费附加=150000×3%×50%=2250

地方教育附加=150000×2%×50%=1500

两费应缴金额为2250+1500=3750元>3000元那么A公司1月份实际抵免的投资额为全部允许抵免的投资额3000元,且两费按比例分配抵免的投资额,即:

抵免的教育费附加=3000×(2250÷3750=1800

抵免的地方教育附加=3000×(1500÷3750=1200

所以A公司1月份两费实际缴纳金额为:

教育费附加=2250-1800=450

地方教育附加=1500-12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