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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配套执行文件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5   |   新闻来源:信用北京   |   内容分类:通知公告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我总队组织起草了《消防安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认定标准》《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修复有关文书式样》(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

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fjsxfjyzdfgc@163.com

2.传真:0591-87089292

3.来函请寄: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196号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邮编:350003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624

消防安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有关公示期认定标准的通知》和“信用中国”网站于2024426日修订并施行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要求,现对《福建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消防安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的认定标准作如下明确。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为一年。

(一)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

(二)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3.5万元(含)以上罚款的;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法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3.5万元(含)以上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四)国家消防救援局明确的其他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

三、行政处罚信息具体公示期限根据罚款额度进行划分认定。

罚款额度(A

公示期

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A<0.5万元

三个月

0.5万元≤A<2.5万元

六个月

2.5万元≤A<3.5万元

一年

3.5万元≤A<5万元

一年半

5万元≤A<10万元

两年

A10万元

三年

消防安全严重失信情形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闽消〔2024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严格控制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范围,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失信行为作为名单列入条件。

为规范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信用管理,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现对《办法》第九条中所提的严重失信情形进行梳理,并作如下认定标准规定: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类

(一)“经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认定,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社会单位和个人”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社会单位和个人。

(二)“严重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援的”是指,在火灾发生后,采取阻扰等方式扰乱现场秩序,影响火灾扑救、或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等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书为准。

二、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类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定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

(二)“建设单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施工,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构成严重违法的情形。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类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是指,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等不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的;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后,未完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且未经消防部门同意延期整改的。

(二)“拒不执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经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执行的”是指,在责令“三停”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未执行“三停”,且不存在依法可中止执行的事由,经催告仍逾期未执行的。

(三)“因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被消防部门临时查封,经延长查封期限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整改的”是指,因存在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防灭火设施瘫痪,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被消防部门临时查封后,经复查未整改,再次予以查封仍未完成整改的。

本标准未列明但符合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情形的消防领域失信行为,经总队组织专家论证,认为需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可予以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