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9 | 新闻来源:信用北京 | 内容分类:通知公告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推动贯彻落实《四川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服务信用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全力为企业纾困解难、赋能加力,现就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做好信用修复告知提醒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告知提醒服务对象
因违法行为被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决定,且相关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网站公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二、告知提醒服务主体
按照“谁处罚、谁提醒”原则,作出行政处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且将有关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网站公示的行政机关在出具相关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做好信用修复告知提醒工作。
三、告知提醒服务方式和内容
行政机关在送达相关决定书同时,向相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模板详见附件)。
(一)行政处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将可能通过“信用中国”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信用修复渠道;
(三)信用修复公益性提醒;
(四)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各部门(单位)、各市(州)可结合工作实际,补充相关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信用修复指导前移,有利于各级行政机关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告知提醒有主观信用修复意愿的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促使其更好生存和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的切实举措。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部门职能和执法职责,创造性系统性推进此项工作尽快展开。
(二)强化协同落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和协调信用修复告知提醒服务工作,协调配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法定职责和程序,协调内部信用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共同开展信用修复告知提醒工作,完善优化告知书内容,系统组织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告知文书的发放统计和效果跟踪,及时收集掌握和解决推广实践过程中焦点问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信息共享更新、信用修复审核、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完善修复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根据国家、省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要求,按照“自愿申请、保障权益、分类管理、协同推进”原则,进一步规范、优化信用修复条件和流程,为信用主体提供便利服务,最大限度降低信用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使法治和诚信成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有效助力。
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4年 7月17日